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303刑初302号。法院认定刘红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豫0303刑初302号
- 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3月刘红注册成立数码产品经营部。2016年6、7月份开始,刘红在经营部违法销售伪装成汽车遥控器钥匙、纽扣等样式的窃照专用器材五台。2017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搜查,查扣疑似窃照专用器材17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3个为窃照专用器材。刘红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红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说明
说是店里卖数码产品、只卖了五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销售伪装成日常用品的窃照专用器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店里卖数码产品,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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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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