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781刑初121号。法院认定宋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781刑初121号
- 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3月至7月,宋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网络购得五套疑似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加价对外销售、安装,共计非法获利700元。经鉴定,上述器材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宋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器材五套,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五套,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赚了七百元、是网上买来再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未经批准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赚了七百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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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罪名对照见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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