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311刑初385号。法院认定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1311刑初385号
  • 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宿豫检诉刑诉(2016)32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等人在洋河新城“浪漫一生”快捷酒店组织卖淫;朱某某从事收银工作,2015年10月至12月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共为卖淫嫖娼行为结账8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朱某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帮助较小、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说明

说是只负责收银,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协助组织卖淫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协助组织卖淫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