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106刑初646号。法院认定陈利琴协助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叶荫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106刑初646号
  •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西检公诉刑诉(2017)674号
  • 辩护人:叶荫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2月11日至5月4日,赖国军作为老板,雇佣陈利琴在西湖区留下街道怡梦阁足浴店协助组织卖淫人员李某、张某1等四人卖淫并从中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9204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陈利琴的辩护人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文化程度低,仅履行工作职责,应认定为从犯,并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陈利琴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利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说明

说是店长打工,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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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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