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823号。法院认定张某甲刑讯逼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823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越检公诉刑诉(2014)15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三人案发时均系派出所协警。将被害人带回盘问后,因被害人否认而采用坐“老虎凳”、打耳光、向鼻孔灌水、用电警棍电击等方式逼取有罪供述,并打伤被害人脚趾。鉴定轻伤二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刘某甲、张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犯刑讯逼供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说明
说是协助民警办案、被害人后来不够罪被释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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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四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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