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刑讯逼供?

大白话:办案的人或者协助办案的人,为了拿到口供动手打人、烫人、灌水、上“老虎凳”,就可能构罪。你当协警,趁民警外出用烟头烫嫌疑人,或者对嫌疑人灌水、电击,就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它和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故意伤害盯的是伤害结果;本罪盯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为逼取口供而施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重处罚。

常见高风险场景:协警审讯时用烟头烫人、派出所协警对嫌疑人灌水电击、为逼取口供实施肉刑。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对方不老实、已经赔偿谅解、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赔偿谅解,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免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免予刑事处罚、河南缓刑、浙江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刑讯逼供后自首并赔偿谅解,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20)鲁0685刑初273号 | 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招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 辩护人:纪红运、刘群律师(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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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起诉书指控罗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罗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辩护人纪红运、刘群到庭。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刑讯细节,不写完整住址。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纪红运、刘群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自首、已经赔偿谅解,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协警用烟头烫嫌疑人逼取口供,缓刑

案号:(2011)滑刑初字第238号 |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滑检刑诉(2011)14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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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143号起诉书指控刘冲犯刑讯逼供罪。公开文书记载:刘冲系公安局派出所协警。审讯过程中趁民警外出,以被害人不老实为由用烟头烫其面部及背部,鉴定轻微伤,后获取口供。刘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赔偿经济损失。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刘冲开庭无异议,要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系自首并已赔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冲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对方不老实、已经赔偿自首,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协警对嫌疑人灌水、电击逼供致轻伤二级,缓刑

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823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越检公诉刑诉(2014)15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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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4)1533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犯刑讯逼供罪。公开文书记载:三人案发时均系派出所协警。将被害人带回盘问后,因被害人否认而采用坐“老虎凳”、打耳光、向鼻孔灌水、用电警棍电击等方式逼取有罪供述,并打伤被害人脚趾。鉴定轻伤二级。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刘某甲、张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张某乙犯刑讯逼供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说明

说是协助民警办案、被害人后来不够罪被释放,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予追诉。本页河南例鉴定轻微伤,浙江例鉴定轻伤二级。

自首、赔偿谅解,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是协警就一定不构罪、一定免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二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协助办案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构成本罪。
  • 主观:故意,目的是逼取口供。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故意伤害罪一般刑讯逼供定本罪;致人伤残、死亡的,转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重处罚。

本罪 vs 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针对证人;本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 不是为了逼取口供;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自首、已赔偿谅解,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自首、赔偿谅解、初犯。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刑讯逼供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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