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崂刑初字第202号。法院认定金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辩护人朴玉川、隋晓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崂刑初字第202号
-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崂山检公刑诉(2015)205号
- 辩护人:朴玉川、隋晓律师(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系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3年6月至9月,金某虚构进口化工原料需要代开信用证,伪造提单、箱单和发票,先后三次骗开信用证,金额分别约110万美元、87.6万美元、243万美元,款项用于期货投资、清偿债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自愿认罪。朴玉川、隋晓提出短期融资、单位犯罪、初犯坦白。法院认定使用伪造的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及坦白意见予以采纳,短期融资意见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短期融资、对方知情、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并处十三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条。罪名对照见信用证诈骗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