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信用证诈骗?
大白话:没有真实货物进出口,却拿假提单、假箱单、假发票去银行开信用证,把信用证项下的钱套出来花掉,就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它和票据诈骗罪容易混:票据诈骗盯的是汇票、本票、支票;本罪盯的是信用证及附随单据。它和贷款诈骗罪也不是一回事:贷款诈骗盯的是骗银行贷款;本罪盯的是骗开或使用信用证。它和合同诈骗罪也不一样:合同诈骗盯的是普通买卖合同;本罪盯的是信用证这个金融结算工具。
常见高风险场景:虚构进口化工原料骗开信用证、没有真实塑料粒子进口却伪造随附单据议付、在虚假货物收据上签字确认已收货。本页三例分别来自山东、上海、北京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缓刑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缓刑案例。说是只是短期融资、对方知道没有货、自己只是在收据上签了个字,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确有真实贸易、单据是真实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或其他犯罪、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单位犯罪、坦白、如实供述,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十年以下。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实刑。说是融资、说是单位行为,不能保证不按个人十年以上处理。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缓刑」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缓刑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缓刑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实刑十三年、上海实刑十四年、北京实刑十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虚构进口、伪造提单箱单发票骗开信用证,实刑十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金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金某系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3年6月至9月,金某虚构进口化工原料需要代开信用证,伪造提单、箱单和发票,先后三次骗开信用证,金额分别约110万美元、87.6万美元、243万美元,款项用于期货投资、清偿债务。辩护人朴玉川、隋晓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金某自愿认罪。朴玉川、隋晓提出:金某系通过虚构贸易骗取远期信用证以达到短期融资目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短期融资;本案系单位犯罪;金某系初犯、坦白。法院认定使用伪造的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及坦白意见予以采纳,短期融资意见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短期融资、对方知情、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并处十三年。
案例二:无真实塑料粒子进口、伪造随附单据议付,实刑十四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172号起诉书指控徐A、傅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1998年3月至7月,徐A因爱胜公司亏损,与傅某某商议,在无真实货物进口的情况下,以爱胜公司名义委托电线电缆公司、张江公司与香港枫叶公司签订进口塑料粒子外贸合同,骗取5张信用证共计约376万美元,使用傅某某提供的伪造发票、装箱单、运费单、验货单议付,造成开证公司损失约2235万元。辩护人翟建、余增国、党曙华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徐A辩称不知道交易虚假、没有诈骗故意;翟建、余增国提出单位犯罪、自首。傅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党曙华提出从犯、初犯。法院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不认定自首、不认定从犯,徐A十四年、傅某某十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A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傅某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说明
说是不知道单据是假的、已经入境被抓应算自首、傅某某只是帮忙应算从犯,本例仍定罪并处十四年、十一年。
案例三:虚构低氧铜杆交易、在虚假货物收据上签字,实刑十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夏铁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公开文书记载: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一审。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夏铁军伙同李杰(在逃),以威克瑞公司名义与艾宝公司签订价值430万美元的低氧铜杆采购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申请开立430万美元远期信用证;夏铁军在明知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在货物收据上签字确认已收货,致使农行垫付430万美元。辩护人崔醒民、刘旭光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夏铁军否认犯罪,辩称只是按李杰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崔醒民、刘旭光提出夏铁军不知情、未参与,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法院认定夏铁军在虚假合同、货物收据上签字并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否认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事实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夏铁军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说是只签了字、不知情、发回重审后仍应无罪,本例仍定罪并处十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其他信用证诈骗活动。本页三例均认定数额特别巨大。不能据此承诺「只是融资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只签了收据就一定从轻到十年以下」。
六、完整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四年(同案十一年)、十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 客观: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使用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针对汇票、本票、支票;本罪针对信用证及附随单据。
本罪 vs 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针对骗取银行贷款;本罪针对信用证结算环节。
本罪 vs 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针对存单、贷记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本罪针对信用证。
本罪 vs 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针对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本罪不要求面向不特定公众。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存在真实贸易、单据真实;
-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短期周转且有还款安排;
- 被告人未参与开证、议付,签字行为不能证明明知;
-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或其他犯罪;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额刚达追诉标准、损失已全部挽回、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单位犯罪、坦白、从犯、退赔。本页三例均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实刑,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缓刑全文,不能事先承诺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信用证诈骗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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