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523刑初77号。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辩护人尤黎明律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523刑初77号
-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安检公诉刑诉[2018]77号
- 辩护人:尤黎明律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证据与指控一致。张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公开文书未展开经审理查明的具体假诉细节,本页不补写。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尤黎明律师提出张新能自愿认罪,请求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说明
公开文书未展开经审理查明的细节,本页不编造具体假诉内容。本例定罪后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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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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