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523刑初77号。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辩护人尤黎明律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浙0523刑初77号
  • 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安检公诉刑诉[2018]77号
  • 辩护人:尤黎明律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证据与指控一致。张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公开文书未展开经审理查明的具体假诉细节,本页不补写。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尤黎明律师提出张新能自愿认罪,请求适用缓刑。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说明

公开文书未展开经审理查明的细节,本页不编造具体假诉内容。本例定罪后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自愿认罪影响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曾被行政处罚,本例作为从重情节记载。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虚假诉讼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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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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