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双刑初字第00100号。法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双刑初字第00100号
  • 法院: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双区检刑诉[2013]第53号
  • 辩护人:白艳律师(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5月20日,他人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提出支付开票费为其虚开。马某以票面价税合计3.6%收取开票费,于2011年5月24日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价税合计4657224元,税额676690.67元,获取开票费167660元。2012年9月4日投案自首,开票费全额退赃。另有一组发票无直接证据证明系马某虚开。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白艳律师提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马某辩称另一组发票不是其虚开,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为他人虚开且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系从犯,自首并退赃。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167660元收缴。

说明

税额六十余万元仍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从犯、自首、退赃情节下的结论。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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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规定减轻并宣告缓刑。罪名对照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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