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125号。法院认定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西刑初字第125号
- 法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张西检刑诉(2014)第111号
- 辩护人:黄太辉律师(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4月15日2时许,赵某酒后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某饭店,通过店长电话向不在现场的老板提出借用营业款,被拒绝后持刀追打店长。后又通过他人电话再提借用,被拒绝后强行从吧台抽屉拿走营业款3600元,欲离开时被民警当场制止。赵某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法院对辩护人黄太辉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没有逐句抄录辩护词,也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认定与被害人系朋友、醉酒后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取得谅解、未造成经济损失。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当时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
说明
持刀追打、拿走3600元营业款仍免刑,是这份判决在朋友关系、谅解等情节下的结论,不能保证强拿硬要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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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当时寻衅滋事解释第八条。罪名对照见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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