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商刑初字第54号。法院认定张国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商刑初字第54号
  • 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商检刑诉(2013)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春节期间,张国庆用机动抽沙船在沙河大量非法采沙7800立方米。水利部门鉴定已造成滩塌陷、河道变形,改变水流向,形成河道凹坑,危害河道行洪安全,降低大堤防汛标准。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国庆对指控供认不讳。法院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国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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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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