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真实判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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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索要工程款,缓刑

山东潍坊潍城(2021)鲁0702刑初306号:马明伟为索要工程款打开液化气罐阀门释放大量液化气,取得谅解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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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非法采沙7800立方米危害河道安全,缓刑

河南商水(2013)商刑初字第54号:张国庆非法采沙7800立方米,鉴定危害河道行洪安全、降低大堤防汛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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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推搡公交司机并拉拽方向盘,缓刑

江苏苏州虎丘(2014)虎刑初字第0165号:刘某因错过下车推搡司机并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乘客摔伤,赔偿2000元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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