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377号。法院认定孙某教唆他人吸毒,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绍越刑初字第377号
-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9日凌晨2时许,孙某携带冰毒及吸毒工具与他人乘坐傅某驾驶的轿车。孙某在车里向傅某宣扬吸食冰毒后能够解酒、解乏,并当场示范吸食方法,怂恿傅某吸食,致使傅某产生吸毒欲望并效仿。孙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说说解乏、当场示范一下,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当场示范吸毒并怂恿他人吸食,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说说解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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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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