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诸刑初字第163号。法院认定吴某教唆他人吸毒,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诸刑初字第163号
- 法院:诸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12日凌晨,吴某在诸城市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并教唆在场的王某甲、王某乙吸食毒品。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说明
说是一起在房间里玩、对方自己也吸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宾馆房间教别人吸毒,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一起玩,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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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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