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川刑初字第22号。法院认定杜家兴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辩护人任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川刑初字第22号
  • 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周川检刑诉(2012)360号
  • 辩护人:任伟律师(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6月,杜家兴与他人在网上劝尚某某坐台挣钱,后将尚某某带到漯河,让其到漯河不夜城坐二次平台,所挣200元被拿走,并劝导其坐高台。杜家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杜家兴对事实无异议。任伟提出属犯罪预备、犯罪时未成年、认罪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属未遂,对未成年被告人减轻,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杜家兴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犯罪预备、已经谅解、被告人自己也未成年,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网上劝幼女坐台并带到娱乐城,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介绍嫖客、不知道对方年龄、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五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引诱幼女卖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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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引诱幼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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