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922刑初213号。法院认定赵永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冀0922刑初213号
  • 法院:青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青检刑诉[2021]13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2月起,赵永芳在青崇公路南环加油站南2公里处夫妻保健品店销售“黑金刚”和“伟哥1+1”,共销售500元左右。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检出西地那非。赵永芳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赵永芳认罪并退缴。法院认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五百元,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元,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销售保健品相关的职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永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百元;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销售保健品相关的职业。

说明

说是进货没要合格证、只卖了五百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