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大白话:卤肉店用工业松香拔猪毛,小诊所、保健品店卖含西地那非的“壮阳药”,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它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容易混:后者是细菌超标、变质;本罪是往食品里掺了不准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它和销售假药也不是一回事:保健品按食品管,加了西地那非仍可能定本罪。
常见高风险场景:工业松香褪猪头猪蹄、门诊卖“每粒坚”“德国黑金刚”、夫妻店卖“黑金刚”“伟哥1+1”。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进货时没要合格证、只卖了几百块,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不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应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退缴、惩罚性赔偿,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缓刑、山西缓刑、河北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卤肉店用工业松香褪猪头猪蹄,缓刑二年并禁止从事熟食加工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以来,张某某在镇平县安国路中段卤肉店内,使用松香对猪头、猪蹄上的猪毛进行加工处理后销售。黎明化工研究院检测,褪毛所用物质为工业松香。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及销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及销售。
说明
说是传统拔毛方法,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乡村医生门诊卖含西地那非保健品,非法获利140元后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23〕128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6月16日,张某在中药门诊以180元购进“每粒坚”“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等,后按每颗5元至10元出售,销售价款200元,非法获利140元。检测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要求。张某退缴140元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如实供述。法院认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退缴140元没收,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及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说明
说是只赚了一百四十元,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保健品店卖“黑金刚”“伟哥1+1”检出西地那非,销售额约五百元后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132号起诉书指控赵永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2月起,赵永芳在青崇公路南环加油站南2公里处夫妻保健品店销售“黑金刚”和“伟哥1+1”,共销售500元左右。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检出西地那非。赵永芳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赵永芳认罪并退缴。法院认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五百元,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元,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销售保健品相关的职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永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百元;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销售保健品相关的职业。
说明
说是进货没要合格证、只卖了五百元,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即应追诉,不以造成人员伤亡为前提。工业松香、西地那非属于司法解释和监管文件明确的有毒、有害物质。本页河南例用工业松香,山西、河北例检出西地那非。
退缴、惩罚性赔偿,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卖得少就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二年、缓刑一年、缓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 客观: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者是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本罪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罪 vs 销售假药罪:未经批准的药品可能定假药;宣称保健品但检出西地那非,司法实践中常按有毒、有害食品处理。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不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 检测对象不是其销售的食品;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数量极少、已退缴并赔偿,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退缴、惩罚性赔偿、未造成人体伤害。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真实判例。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