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晋0621刑初148号。法院认定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3)晋0621刑初148号
  • 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山检刑诉〔2023〕12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6月16日,张某在中药门诊以180元购进“每粒坚”“德国黑金刚”“金枪不倒”等,后按每颗5元至10元出售,销售价款200元,非法获利140元。检测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要求。张某退缴140元并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如实供述。法院认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退缴140元没收,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及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说明

说是只赚了一百四十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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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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