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镇刑初字第010号。法院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镇刑初字第010号
- 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镇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以来,张某某在镇平县安国路中段卤肉店内,使用松香对猪头、猪蹄上的猪毛进行加工处理后销售。黎明化工研究院检测,褪毛所用物质为工业松香。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及销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及销售。
说明
说是传统拔毛方法,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卤肉店用工业松香拔猪毛,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传统拔毛,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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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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