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081刑初111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豫1081刑初111号
  • 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禹检公诉刑诉[2016]8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5月,王某某担任禹州市方岗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期间,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加分,明知考生樊某某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为徇私情在加分审批表上签署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樊某某在中招过程中享受到农村独生子女加10分的政策照顾。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某某对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法院认定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自首可以从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签了个意见、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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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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