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吉刑初字第145号。法院认定张某穿警服持假警官证三次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吉刑初字第145号
  •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吉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7日、16日、21日,张某身穿公安民警制服持假警官证,冒充州公安局民警,以调查店内赌博机为由,先后收取两条、一条芙蓉王烟及一包香烟。3月27日再次冒充警察检查时被民警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法院认定坦白,冒充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同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没有直接收大钱、只收了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只收烟也可能构成招摇撞骗。
  • 冒充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同时仍可能适用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招摇撞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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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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