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吉刑初字第145号。法院认定张某穿警服持假警官证三次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吉刑初字第145号
-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吉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3月7日、16日、21日,张某身穿公安民警制服持假警官证,冒充州公安局民警,以调查店内赌博机为由,先后收取两条、一条芙蓉王烟及一包香烟。3月27日再次冒充警察检查时被民警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法院认定坦白,冒充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同时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没有直接收大钱、只收了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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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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