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成郫刑初字第348号。法院认定何某某着制式警服冒充交通警察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因自首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成郫刑初字第348号
- 法院:郫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郫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22日11时许,何某某身为城管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着制式警服冒充交通警察,以车辆超载需罚款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2013年11月20日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何某某提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定自首、初犯,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说明
自己本来就是执法人员、只收了500元,本例仍按冒充人民警察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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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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