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成郫刑初字第348号。法院认定何某某着制式警服冒充交通警察招摇撞骗,构成招摇撞骗罪,因自首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成郫刑初字第348号
  • 法院:郫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郫检公诉刑诉(2014)29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22日11时许,何某某身为城管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着制式警服冒充交通警察,以车辆超载需罚款为由,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2013年11月20日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何某某提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定自首、初犯,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说明

自己本来就是执法人员、只收了500元,本例仍按冒充人民警察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执法人员冒充另一种身份罚款,仍可能构成招摇撞骗。
  • 自首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招摇撞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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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罪名对照见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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