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乌中刑初字第80号。法院认定高某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博、刘繁臻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乌中刑初字第80号
  • 法院: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乌中检刑诉(2015)74号
  • 辩护人:吴博、刘繁臻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高某某分管某旗法院执行工作期间,明知执行和解仍在履行,仍同意将111万元执行款给付案外人张某某。相关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经鉴定与白某某样本不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请求宣告无罪。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有授权委托书、和解已经不再履行,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