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乌中刑初字第80号。法院认定高某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吴博、刘繁臻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乌中刑初字第80号
- 法院: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 起诉书:乌中检刑诉(2015)74号
- 辩护人:吴博、刘繁臻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高某某分管某旗法院执行工作期间,明知执行和解仍在履行,仍同意将111万元执行款给付案外人张某某。相关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经鉴定与白某某样本不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请求宣告无罪。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有授权委托书、和解已经不再履行,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分管领导不核材料就批付执行款,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挽回损失或只是工作疏忽,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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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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