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大白话:你是法院执行员或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时该送达却不送达、该过问却不过问,让申请执行人拿不到财产,或者把执行款错付给案外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罪。你把以资抵债裁定只送给申请执行人、不通知保管人和承租人就报结;或者明知房屋有轮候查封仍强制过户抵债;或者明知和解还在履行,仍签字把一百一十一万元执行款付给案外人,就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它和玩忽职守罪容易混:玩忽职守覆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类职责;本罪专门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严重不负责任。它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也不是一回事:滥用职权是故意违法执行;本罪是过失失职。

常见高风险场景:执行员送达不全就报结、不评估就以房抵债、分管领导不核材料就批付款。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南、吉林、内蒙古公开判决。说是双方已经和解、已经签字同意、只是工作疏忽,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主体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损失未达重大、应认定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如实供述、积极挽回损失,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免刑或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免予刑事处罚、吉林免予刑事处罚、内蒙古免予刑事处罚。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执行员送达不全就报结,申请执行人本金169111元未能到位,免于刑事处罚

案号:(2010)宁刑初字第114号 | 法院:洛宁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宁检刑诉(2009)10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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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109号起诉书指控何志勇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何志勇任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负责执行申请执行人仝某与某麦粉公司欠款一案。法院作出以资抵债裁定后,何志勇将该裁定送达仝某,未向被执行人送达,也未通知财产保管人和承租人协助交付,即于2007年5月9日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接收被执行财产,本金169111元未能执行到位。其后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挽回经济损失827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何志勇辩称以资抵债是双方真实意思、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因其如实供述并协助挽回全部损失,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志勇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双方同意以资抵债、后来损失也挽回了,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执行员未评估即强制过户抵债,其他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免于刑事处罚

案号:(2016)吉7503刑初14号 | 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吉林)
起诉书:白林检刑诉字(2016)第14号 | 辩护人:石静律师(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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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6)第14号起诉书指控邵常益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邵常益任某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员期间,在执行以房抵债案件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自动履行,其未对商业用房实际价值评估,即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抵顶债权273万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过户费用41万元。该房鉴定价值395.1597万元(不含室内装修),且已有案外人轮候查封,导致其他债权人高某46.9029万元债权无法实现。法院另认定被执行人因此放弃约81万元及装修等费用。辩护人石静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调解书合法有效、案外人无权查封、被执行人另有财产故无损失,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属工作疏忽,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邵常益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和解、案外人没有损失,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分管副院长不核材料就批付111万元执行款给案外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乌中刑初字第80号 | 法院: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内蒙古)
起诉书:乌中检刑诉(2015)74号 | 辩护人:吴博、刘繁臻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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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高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公开文书记载:高某某分管某旗法院执行工作期间,明知白某某与宏某公司的执行和解仍在履行、案件并未恢复执行,仍同意将从亿某公司执行回的货款111万元给付案外人张某某。鉴定意见显示相关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指印与白某某样本不是同一人。宏某公司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吴博、刘繁臻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高某某已履行职责、111万元损失没有依据、不符合本罪主观要件,请求宣告无罪。法院未采纳,认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有授权委托书、和解已经不再履行,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载明: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本页洛宁例本金169111元未能到位,白河例其他债权人46.9029万元债权无法实现,乌拉特中旗例111万元执行款错付。如实供述、积极挽回损失,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只是没送达就一定不构罪”。

六、完整量刑标准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和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过失。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覆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类职责过失;本罪专门评价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失职。

本罪 vs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是故意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本罪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

本罪 vs 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发生在追诉、审判环节;本罪发生在执行环节。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主体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行为不属于执行判决、裁定活动;
  • 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 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损失与执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已如实供述、损失已全部挽回、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认罪认罚、积极协助挽回损失、初犯、主观恶性小。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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