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锡环刑初字第0001号。法院认定邵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公开文书记载多名辩护人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锡环刑初字第0001号
  • 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锡检诉刑(2012)9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记载多名辩护人到庭,未单独写明邵某的代理关系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明与境外人员合谋以邮寄方式走私象牙制品进境;邵某在国内接收、转寄邮包,其中欲通过邵某接收转寄的象牙制品邮包1件,净重2.675千克,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海关另查获寄给邵某的象牙制品邮包1件,净重2千克,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彦龙、华剑飞、华鸿宇、赵雷到庭,未单独写明各自代理关系。法院认定邵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邵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帮忙收邮包转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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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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