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州刑初字第00055号。法院认定李南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刘理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州刑初字第00055号
-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颍州检刑诉(2014)27号
- 辩护人:刘理律师(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以开设赌场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李南南为一般参加者;2011年1月27日,王某某纠集李南南等人携带刀、枪、棍到胡某某赌场互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南南对事实没有异议。刘理提出仅系一般参加者、听从指使、自愿认罪,建议从轻。法院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构成聚众斗殴,参加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南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一般参加者、自己也受伤,本例仍定罪并处一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作为赌场组织一般参加者参与持械斗殴,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负责客流、只是管账、只是一般参加者,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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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九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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