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大白话:已经有一帮人形成较稳定的组织,在当地称霸、控制行业,你还进去当站长、管账、跟着打架,就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开判决里常见写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的是同一条里的「参加」。它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易混:包庇、纵容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撑腰;本罪盯的是组织、领导或参加本身。它和单独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也不一样:那些可以是一两次打架;本罪盯的是加入这个组织。

常见高风险场景:给非法客运车队当站点负责人并威胁司机、给组织控制的娱乐城管账转钱、跟着赌场组织去斗殴。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南、山东、安徽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说是只负责客流、只是一般参加者、已经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没有加入组织、不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认定为单独违法犯罪、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一般参加者,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实刑。已经自首,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六个月、山东一年六个月、安徽一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给非法客运车队当站点负责人并威胁司机,实刑六个月

案号:(2010)遂少刑初字第82号 | 法院:遂平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遂检刑诉[2010]10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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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103号起诉书指控桑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开文书记载:吴建华非法承包客运线路,形成以吴建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桑收于2008年9月任遂平站负责人,同年10月因争客源赶到现场威胁西平客车司机张松鹤。桑收到案投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桑收对指控不持异议,认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法院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桑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负责客流量、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处刑低于本页另外两例。

案例二:给组织控制的娱乐城管账并转交手机,实刑一年六个月

案号:(2013)崂刑初字第109号 |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青崂检刑诉(2013)84号 | 辩护人:孙洪艳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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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明知千山万水娱乐城由张韶军实际控制,仍按安排管理营业收入、记流水账,并向张韶军账户存入款项;张韶军被羁押后,刘某多次通过看押人员转交手机、手机卡。辩护人孙洪艳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辩解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行贿罪。孙洪艳提出不构成该两罪,帮助逃避处罚系从犯、自首。法院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另认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与另一罪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管账、不构成参加组织,本例仍定罪并处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作为赌场组织一般参加者参与持械斗殴,实刑一年

案号:(2014)州刑初字第00055号 |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安徽)
起诉书:颍州检刑诉(2014)27号 | 辩护人:刘理律师(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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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李南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以开设赌场为依托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李南南为一般参加者;2011年1月27日,王某某纠集李南南等人携带刀、枪、棍到胡某某赌场互殴。辩护人刘理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南南对事实没有异议。刘理提出仅系一般参加者、听从指使、自愿认罪,建议从轻。法院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构成聚众斗殴,李南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聚众斗殴并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南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只是一般参加者、自己也受伤,本例仍定罪并处一年。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应追诉。本页三例分别为河南对自首的一般参加者处六个月、山东一年六个月、安徽一年。不能据此承诺「只负责客流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自首就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一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客观: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故意,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或参加。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撑腰;本罪针对组织、领导或参加本身。

本罪 vs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可以是单次起哄闹事;本罪评价的是加入组织。

本罪 vs 普通共同犯罪:普通共同犯罪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非法控制等特征。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没有加入组织,不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 应认定为单独违法犯罪;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一般参加者、作用较小、自首,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一般参加者、坦白。本页三例参加本罪部分均实刑,不能事先承诺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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