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有法定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是防止不公正办案的程序权利,不是“换一个对我有利的人”。
哪些人、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对象首先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章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应当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违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谁来决定,驳回怎么办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家属不要以为“一提回避,案子就冻结”。
家属怎么配合
发现需要回避的事实,交给辩护律师依法提出,阶段操作见案件到了检察院。不要自行到办案单位闹访或托人“换承办人”。委托见怎么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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