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江刑初字第00434号。法院认定杨某、王某免予刑事处罚,莫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扬江刑初字第00434号
  •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江检诉刑诉(2014)4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在厂内工伤后,莫某甲与其合谋编造交通事故,指使王某报警。杨某构成九级残。莫某甲伪造签名起诉索赔人民币164600元,因公司报案撤诉。莫某甲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三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莫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杨某、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工伤变车祸再起诉保险公司,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假事故起诉保险公司,可能同时触及保险诈骗。
  • 自首影响主犯是否缓刑,不能保证从犯都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保险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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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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