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湖刑初字第287号。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二人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湖刑初字第287号
- 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三湖检刑诉(2014)87号
- 辩护人:何明义律师(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陈某某加入投资基金类传销组织。李某某任办事处负责人,发展下线5层以上81人;陈某某公开讲课,发展4层以上51人。二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人辩称当时不知道是犯罪。公开文书记载认定坦白,综合情节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说明
说“当时不知道是犯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三十人以上、三层以上,是常见追诉口径。
- 坦白可以从轻,本例对二人均宣告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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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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