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湖刑初字第287号。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二人宣告缓刑。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湖刑初字第287号
  • 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三湖检刑诉(2014)87号
  • 辩护人:何明义律师(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陈某某加入投资基金类传销组织。李某某任办事处负责人,发展下线5层以上81人;陈某某公开讲课,发展4层以上51人。二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二人辩称当时不知道是犯罪。公开文书记载认定坦白,综合情节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说明

说“当时不知道是犯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