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城刑初字第190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李顺福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城刑初字第190号
-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城检刑诉(2013)33号
- 辩护人:李顺福律师(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1月5日,王某某身为国有控股青岛商业接运公司仓库保管员兼叉车司机,擅自将大众报业半岛传媒公司存放的670件新闻纸出借给都市便民报社,后该报社休刊,新闻纸一直未归还。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95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对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李顺福提出初犯、如实供述、多次积极索要借出的新闻纸。法院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借出去、已经认罪、后来积极要过,本例仍定罪;因坦白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擅自把仓库新闻纸借出去后无法归还,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听领导安排、只是从犯、公司不是纯国企,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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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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