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城刑初字第190号。法院认定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李顺福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城刑初字第190号
  •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城检刑诉(2013)33号
  • 辩护人:李顺福律师(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1月5日,王某某身为国有控股青岛商业接运公司仓库保管员兼叉车司机,擅自将大众报业半岛传媒公司存放的670件新闻纸出借给都市便民报社,后该报社休刊,新闻纸一直未归还。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95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对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李顺福提出初犯、如实供述、多次积极索要借出的新闻纸。法院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借出去、已经认罪、后来积极要过,本例仍定罪;因坦白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