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真实判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例:配合业主伪造变更单据套取虚增工程款,拘役缓刑
河南郑开(2017)豫0191刑初902号:桂代森配合套取虚增工程款39.3695万元,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例:擅自把仓库新闻纸借给报社后无法归还,有期徒刑缓刑
山东城阳(2013)城刑初字第190号:王某某擅自出借新闻纸价值166695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真实判例
置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例:董事会不同意仍擅自承建工程并提供担保,有期徒刑缓刑
上海虹口(2014)虹刑初字第932号:朱某某擅自承建通途路工程致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