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大白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手伸太长,乱批、乱借、乱担保,把国家的钱亏出去,就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公开判决里常见写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同一条。它和滥用职权罪容易混:那边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它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也不一样:失职是严重不负责任、该管没管;本罪是乱作为、滥用职权。

常见高风险场景:配合业主伪造变更单据套工程款、擅自把仓库里的新闻纸借出去、董事会不同意还硬接工程并乱担保。本页三例分别来自河南、山东、上海公开判决。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说是听领导安排、只是从犯、公司不是纯国企,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主体不是国有公司人员、没有滥用职权、损失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失职、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自首、从犯、坦白,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已经自首,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本罪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山东三年缓刑三年、上海三年缓刑三年。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本页只摘公开主文和定罪事实。

案例一:配合业主伪造变更单据套取虚增工程款,拘役缓刑

案号:(2017)豫0191刑初902号 | 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郑开检刑诉[2017]3225号 | 辩护人:牛高、郭益凌律师(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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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7]3225号起诉书指控桂代森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桂代森担任中建七局郑民高速项目经理期间,按国有公司郑民分公司人员要求,安排项目部垫付酒店储值卡、加油卡、烟酒款等费用共计35.35万元,后伪造虚假工程量变更单据,由郑民分公司拨付虚增工程款39.3695万元。辩护人牛高、郭益凌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桂代森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牛高、郭益凌提出系从犯、经传唤到案应认定自首、初犯偶犯,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系从犯并自首,适用缓刑,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桂代森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听业主安排、只是配合、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从犯、自首适用缓刑。

案例二:擅自把仓库新闻纸借给报社后无法归还,有期徒刑缓刑

案号:(2013)城刑初字第190号 |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
起诉书:青城检刑诉(2013)33号 | 辩护人:李顺福律师(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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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2011年11月5日,王某某身为国有控股青岛商业接运公司仓库保管员兼叉车司机,擅自将大众报业半岛传媒公司存放的670件新闻纸出借给都市便民报社,后该报社休刊,新闻纸一直未归还。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666950元。辩护人李顺福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对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李顺福提出初犯、如实供述、主观恶性不大、多次积极索要借出的新闻纸。法院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是借出去、已经认罪、后来积极要过,本例仍定罪;因坦白适用缓刑。

案例三:董事会不同意仍擅自承建工程并提供担保,有期徒刑缓刑

案号:(2014)虹刑初字第932号 |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起诉书:沪虹检诉刑诉(2014)158号 | 辩护人:寇树才、刘悦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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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朱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至2007年间,朱某某身为上海XX桥梁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及董事会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承建宁波市通途路西段工程,并擅自出资设立路桥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和反担保。鉴定直接损失人民币11224955.62元。辩护人寇树才、刘悦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某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寇树才、刘悦提出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没有擅自承接和担保、损失与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法院认定朱某某系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自首从轻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公司不是纯国企、是为公司利益、损失是市场波动造成,本例仍定罪;因自首适用缓刑。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开文书常写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追诉。本页三例均为缓刑。不能据此承诺「只是从犯就一定不构罪」,也不能承诺「已经自首就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的从重。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
  • 客观:滥用职权,造成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滥用职权罪后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本罪 vs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失职是该管没管;本罪是乱作为。

本罪 vs 受贿罪同时收钱的,可能数罪并罚。本页三例主文均只定本罪并适用缓刑。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主体不是国有公司人员;
  • 没有滥用职权,属正当履职;
  • 损失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自首、从犯、坦白,争取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自首、从犯、初犯。本页三例均缓刑,文书查未能稳定核验到本罪无罪全文,不能事先承诺无罪或缓刑。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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