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虹刑初字第932号。法院认定朱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寇树才、刘悦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虹刑初字第932号
  •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虹检诉刑诉(2014)158号
  • 辩护人:寇树才、刘悦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5年至2007年间,朱某某身为上海XX桥梁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及董事会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承建宁波市通途路西段工程,并擅自出资设立路桥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和反担保。鉴定直接损失人民币11224955.62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某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寇树才、刘悦提出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没有擅自承接和担保、损失与行为无因果关系。法院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自首从轻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公司不是纯国企、是为公司利益、损失是市场波动造成,本例仍定罪;因自首适用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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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六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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