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2801刑初248号。法院认定严建、罗涛冒用他人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严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罗涛因有抢劫罪前科不宜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人李清安、向宏愿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鄂2801刑初248号
  •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恩市检诉刑诉[2017]224号
  • 辩护人:李清安、向宏愿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1月20日,严建趁财务人员不备窃取一张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交由罗涛填写并提取现金。罗涛雇请他人从银行取走人民币12万元,严建分得7万元,罗涛分得5万元。破案后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严建的辩护人请求从轻。罗涛的辩护人提出情节显著轻微、部分供述应排除、系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对罗涛免刑及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严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12万元退清并谅解,本例主犯缓刑、同案仍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冒用公司支票取现,属于票据诈骗的常见情形。
  • 同案退赃后,有的人缓刑,有的人仍可能实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票据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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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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