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2801刑初248号。法院认定严建、罗涛冒用他人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严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罗涛因有抢劫罪前科不宜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人李清安、向宏愿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鄂2801刑初248号
-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恩市检诉刑诉[2017]224号
- 辩护人:李清安、向宏愿律师(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1月20日,严建趁财务人员不备窃取一张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交由罗涛填写并提取现金。罗涛雇请他人从银行取走人民币12万元,严建分得7万元,罗涛分得5万元。破案后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严建的辩护人请求从轻。罗涛的辩护人提出情节显著轻微、部分供述应排除、系从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对罗涛免刑及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严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说明
12万元退清并谅解,本例主犯缓刑、同案仍实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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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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