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778号。法院认定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778号
  • 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黑龙江)
  • 起诉书:哈南检刑诉(2015)64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4月14日联合执法时,在朱某某摊床内扣押514张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朱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被传唤,开庭无异议并表示悔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摊上的盘被扣了514张,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摊位上的非法出版物达到追诉数量,就可能定罪。
  • 简易程序认罪,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侵犯著作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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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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