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52号。法院认定张某免予刑事处罚,祁某有期徒刑一年。辩护人周海滨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等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南刑初字第52号
-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南检公诉刑诉(2014)23号
- 辩护人:周海滨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等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祁某、张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张某犯罪后自首,且犯罪较轻。随案移送电脑1台,存案备查。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实坦白、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以及张某自首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另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冯某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被认定主犯,本例仍可能免刑,前提是自首且犯罪较轻。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同案主从角色不同,结果可能差一档。
- 自首影响是否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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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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