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09)闸刑初字第174号。法院认定单位及杨某(公开文书写作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梁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闸刑初字第174号
  • 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起诉书:沪闸检刑诉(2009)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梁某(福建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8月,杨某作为福建省福安市某电机有限公司(公开文书对字号打码)负责人,将260台假冒松下品牌水泵以人民币51000余元销售并托运至上海。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假冒松下水泵935台。到案后已向被侵权公司作出经济赔偿。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法院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已经赔偿权利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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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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