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大白话:为了实施诈骗、赌博、出售公民信息等违法犯罪,去建网站、建群,或者在网上发招揽信息,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它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容易混:帮信看的是给别人的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本罪看的是自己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常见高风险场景:当赌博网站客服拉人进群、建群卖公民个人信息、在多个QQ群发招嫖信息。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打工客服、群里人多自己没骗到钱,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情节未达严重、应认定为诈骗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他罪、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免刑、缓刑、实刑。认罪认罚,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河南缓刑、江苏缓刑、浙江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受雇当赌博网站客服推广拉客,七人缓刑

案号:(2025)豫1421刑初425号 | 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河南)
起诉书:民检未刑诉(2025)3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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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未刑诉(2025)35号起诉书指控周某、曾某、胡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李某甲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开文书记载:2022年初至2023年9月,七人在QQ群内受上线话务组织雇佣,担任客服拨打网络电话推广网络赌博平台,用固定话术诱导他人加入收纳赌客的QQ群。法院认定担任赌博网站客服,推广赌博网站、发布信息招揽赌客,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七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均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说明

说是打工当客服,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建群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广告,群内5788人,缓刑

案号:(2023)苏0506刑初671号 |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江苏)
起诉书:吴检刑诉〔2023〕63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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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3〕636号起诉书指控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开文书记载:2022年6月至8月,杨某为通过出售公民信息谋利,在即时通讯软件上创设频道群组,并在群内发布大量涉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该频道群组内有成员5788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法院认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并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说明

说是建了个群发广告,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在9个QQ群发招嫖信息,群内3500余人,缓刑

案号:(2024)浙0212刑初119号 |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浙江)
起诉书:甬鄞检刑诉[2024]2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 | 检索:复制案号前往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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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4]23号起诉书指控何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3月至4月,何某某为招揽嫖客,在9个QQ群内发布招嫖信息。经统计,该9个QQ群内总人数达3500余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何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何某某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坦白并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手机1部及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在群里发了几条信息,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五千以上,或发布信息数量、违法所得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追诉。本页民权例非法获利10000元以上,吴中例群组成员5788人,鄞州例9个群共3500余人。

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当客服就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二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 客观: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vs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是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或支付等帮助;本罪是自己设立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vs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者看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身;本罪吴中例评价的是设立群组并发布出售信息。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情节未达司法解释追诉标准;
  • 不明知所发信息用于违法犯罪;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作用较小、已退缴、情节轻微,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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